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宝山消防支队具有对系争建设项目作出被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受理、审查、现场抽样检查测试及综合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验收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在相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中记载的沿长边布置的3块登高场地每块面积为15×8米,证明被上诉人系按照15×8米的尺寸进行验收,而系争建设项目竣工总平面图确认2号楼北侧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为22×8米,故该节验收事实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另,被上诉人在验收2号楼两长边布置的消防车道时,错误理解隐形消防车道的范围,对原审第三人擅自改变设计图纸建设的相关消防车道予以验收合格,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上述情况下对重要程度为A类的子项评定为合格,进而最终作出系争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属认定事实不清。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系争建设项目为大型商业设施,关系到全体业主的重大公共利益,原审法院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针对整个地块商业设施项目进行验收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以及沪宝公消验字(2013)第003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证明2012年12月6日,原审第三人对顾村镇长白山地块商业设施项目中的2号楼及地下车库申报消防验收,被上诉人亦是针对上述建设工程作出被诉消防验收意见。上诉人认为应对整个商业设施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缺乏提供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消防设计为环形消防车道,部分别墅院墙之间的车道宽度不足4米的主张,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进行消防验收的对象为系争建设项目,上诉人主张的别墅院墙并不在验收范围内,且从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总平面图看,2号楼周边亦未被设计为环形消防车道,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异议亦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的其他异议在原审中已进行过主张,原审法院就不予采信的理由已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士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倩芸 审判员 沈亦平 审判员 王 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