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根据竣工总平面图显示2号楼北侧的消防登高场地面积应为22×8米,沿2号楼两长边布置的消防车道,除消防回车场区域为虚线并注明隐形消防车道外,其余部分均为实线。目前,2号楼北侧22×8米的消防登高场地范围内有树木及指示牌等障碍物。审理中,宝山消防支队确认其验收时消防车道的形态即为中间1.5米石材铺砌,两侧4米范围内覆盖泥土,种植草皮。 原审又查明,2012年8月,陆士雷(甲方)与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申浦公司”)签订《上坤公园天地小区高层LOFT物业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搭建室内及公共走道夹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与祁坤房产公司办理物业验收和交接手续,乙方保证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工。审理中,申浦公司、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审法院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系争建设项目2号楼夹层施工时间约为2013年4月底至5月底。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山消防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其执法主体适格。宝山消防支队收到祁坤房产公司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经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批准文件颁发给祁坤房产公司,其执法程序合法。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有关规定,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抽查。消防安全中重要程度为A类的子项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所有子项评定为合格,单项评定才能合格;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综合评定才能合格。根据《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2001)65号文)的有关规定,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8米,其最外一点至建筑登高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米。本案中,根据竣工总平面图显示,2号楼北侧的消防登高场地应为22×8米,而宝山消防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记载的情况为“沿长边布置3块登高场地,15×8米每块”,可证明其在消防竣工验收时是按15×8米的尺寸来验收该块登高场地的。且该块消防登高场地的现状也不符合22×8米的尺寸要求。故宝山消防支队按15×8米的尺寸验收该块消防登高场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根据竣工总平面图显示,沿2号楼两长边布置的消防车道除消防回车场区域为虚线并注明隐形消防车道外,其余部分均为实线,即其余部分均应为显形消防车道(沥青路面),但宝山消防支队在验收时却错误理解隐形消防车道的范围,对祁坤房产公司未根据设计图纸建设的消防车道准予验收,亦违背了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的规定。宝山消防支队将该子项(重要程度为A)评定为合格,进而做出单项评定、综合评定为合格,属认定事实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