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士雷提出的本案消防车道应为环形,消防验收时2号楼南侧消防登高场地上就存在喷水池的诉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消防车道系沿2号楼两长边布置,并非环形,即多层建筑周边的道路并非消防车道,不属于本案消防验收范围;其次,宝山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记载的消防车道的宽度为4米,另两块登高场地尺寸记载为15×8米,祁坤房产公司亦确认在宝山消防支队验收以后其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等处加设汀步、台阶、喷水池、绿化等,故对陆士雷的该诉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陆士雷提出消防验收时2号楼就存在隔层的诉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并无反映存在隔层的记载,同时祁坤房产公司举证的陆士雷与相关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该改建行为完工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相关装潢公司亦确认具体实施改建的时间为2013年4月底至5月底,即在宝山消防支队消防竣工验收以后,故对陆士雷的该诉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陆士雷诉称的2号楼喷淋装置、1层防火分区、部分楼层火灾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等诉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这些子项均属抽样检查范围,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根据宝山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记载,其抽查到的喷淋装置、防火分区及火灾报警装置符合要求,与设计文件一致;其次,根据祁坤房产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2号楼业主专有部分区域在未装修改建时是有喷淋装置的,2号楼在消防验收以后进行过隔层改建及装修,故陆士雷以目前现状来证明宝山消防支队验收当时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第三,陆士雷对宝山消防支队未抽查到的区域的喷淋设置、防火分区、火灾报警装置的异议亦缺乏相关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据,故对陆士雷的上述诉称意见均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