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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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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士雷与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关于陆士雷提出的宝山消防支队在未收到祁坤房产公司天然气管道设计说明的情况下即准予消防验收不合法的意见,因陆士雷援引的沪消发(2012)29号文颁布在本案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核通过以后,不适用于本案,故

关于陆士雷提出的宝山消防支队在未收到祁坤房产公司天然气管道设计说明的情况下即准予消防验收不合法的意见,因陆士雷援引的沪消发(2012)29号文颁布在本案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核通过以后,不适用于本案,故该诉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陆士雷认为宝山消防支队未提供其现场检查的影像资料,无法证明其现场检查时的情况的诉称意见,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均未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4.3条的规定,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宝山消防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能够反映检查时的状况,故对陆士雷的该诉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因该行政行为涉及系争建设项目全体业主的重大公共利益,故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宝山消防支队应采取补救措施,责令祁坤房产公司对系争建设项目2号楼北侧消防登高场地及沿2号楼两长边布置的消防车道进行整改,以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要求。至于祁坤房产公司及陆士雷在宝山消防支队消防竣工验收以后对系争建设项目进行的改建和装修,致使目前该建设项目的现状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应另行通过整改措施加以解决,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宝山消防支队于2013年2月25日对祁坤房产公司作出的沪宝公消验字(2013)第003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后,陆士雷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陆士雷上诉称:被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应仅针对顾村镇长白山地块商业设施项目的2号楼及地下车库,而应对整个地块商业设施项目进行验收;整个小区是一个整体的商业设施项目,设计应为环形消防车道,目前部分别墅院墙之间的通道宽度小于4米,与总平面图标明的设计宽度不符;2号楼喷淋装置不符合消防要求,小区内的消防登高场地上的喷水池在其购房前就已经建成,并非原审第三人在验收合格后改建,房间内的隔层亦是在2012年12月前就已铺设完成,在上述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仍作出消防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在系争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中,未按照沪消发(2012)2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在未收到祁坤房产公司天然气管道设计说明的情况下即准予消防验收,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已查明被上诉人所作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未撤销该行为,以确认违法的形式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