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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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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晓红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答辩称:1、2014年5月20日,上诉人薛晓红等村民十一余人去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白音厂汗村西白音厂汉组北山水地阻止五大户村民耕地。之后上诉人薛晓红等人阻拦耙地车辆,并与张某乙等人发生互相

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答辩称:1、2014年5月20日,上诉人薛晓红等村民十一余人去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白音厂汗村西白音厂汉组北山水地阻止五大户村民耕地。之后上诉人薛晓红等人阻拦耙地车辆,并与张某乙等人发生互相殴打,致双方多人受伤。2、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接到蔺某某和田某某报案后,经过依法调查取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薛晓红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故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诉人薛晓红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诉人薛晓红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15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薛晓红的上诉请求。

本院对双方一审中提供证据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对上诉人薛晓红二审中提供的田某某报案材料、乌中公(石哈)受案字(2014)533号受案登记表、乌中公(石哈)审字(2014)第24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乌中公(石哈)审字(2014)第31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乌中公(石哈)行拘通字(2014)第137号、第159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人民政府《关于白音厂汗村西白音组村民与赵某等五大户土地纠纷的答复意见》、张某某询问笔录,原系一审中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已给予上诉人薛晓红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本院不作为上诉人薛晓红的证据予以接纳;对上诉人薛晓红二审提供的乌中公(石哈)执通字(2014)239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郭某某等11名村民证明,并非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五大户”中蔺某某等人在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白音厂汗村西白音厂汉组北山水地种地时,遭到上诉人薛晓红等十余人阻拦。蔺某某向乌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报了案,乌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进行了调查核实。2014年5月20日,上诉人薛晓红等人又对“五大户”中赵某某等人的耕种实行了阻拦行为,双方发生殴打。田某某报案后,乌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对该次阻拦行为及互相殴打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上诉人薛晓红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并通知其家属田某(又名田某某)。经审批延长传唤时间未超过法定的24小时。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于2014年5月20日对上诉人薛晓红处罚前对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乌中公(石哈)行罚决字(2014)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上诉人薛晓红等人的两次阻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为由,给予上诉人薛晓红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5日止。之后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诉人薛晓红,将其送拘留所执行,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其家属田某。该行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又作出乌中公(石哈)行罚决字(2014)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查明的上诉人薛晓红等人与“五大户”等人互相殴打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上诉人薛晓红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审核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审核部门意见加盖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公章,领导审批意见上加盖乌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公章。之后,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诉人薛晓红。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处罚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将2014年写为2013年属笔误。被上诉人乌中旗公安局于2014年5月29日对上诉人薛晓红就处罚内容予以了告知。上述两次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其家属田某。一审认定的乌中旗公安局对五大户也进行了行政处罚的事实,本案中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