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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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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晓红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乌中旗公安局具有对违反该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薛晓红在未取得乌中旗石哈河镇白音厂汗村西白音厂汉组北山水地的土地经营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乌中旗公安局具有对违反该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薛晓红在未取得乌中旗石哈河镇白音厂汗村西白音厂汉组北山水地的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违法阻拦赵某、张某甲、张某乙、蔺某某等五大户耕种土地,2014年5月20日又一次违法阻拦过程中发生互相殴打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害,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有证据能够证实。薛晓红诉称,乌中旗公安局未经核实对薛晓红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存在重复处罚,对薛晓红处罚时存在不听其陈述和申辩、不及时告知家属等违法情形,因乌中旗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及适用法律的合法性,不存在重复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且薛晓红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薛晓红以乌中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的主张,经庭审质证查明,审批有乌中旗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的签字认可,故该主张不予支持。乌中旗公安局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时引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二款四项之规定,因第二十六条只有第一款没有第二款,属于引用法律条文的瑕疵,不属于适用法律条文的错误。向薛晓红家属田某送达的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并处罚)中未示明合并处罚,但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引用了两项处罚的法律条文及向薛晓红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明确了合并处罚,故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故乌中旗公安局依法对薛晓红作出了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殴打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两次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乌中旗公安局对薛晓红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相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晓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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