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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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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斌诉秭归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胡开斌上诉称:一、胡开斌患并构成工伤,以及与裕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裕强公司不持异议,故秭归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

上诉人胡开斌上诉称:一、胡开斌患××并构成工伤,以及与裕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裕强公司不持异议,故秭归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裕强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胡开斌在裕强公司工作一年后的体检中,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且裕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胡开斌在进入裕强公司之前已经患有××。秭归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裕强公司辩称:一、胡开斌向秭归人社局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职业史调查登记表中明确出现多家用人单位,秭归人社局在对胡开斌所患××的形成与哪家用人单位具有关联性并不确定的情形下,认定裕强公司为该××形成时的用人单位,属错误理解适用法律;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秭归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不需要对××诊断结论进行调查核实,但仍需对××形成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只有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工伤认定;三、裕强公司是否提供证据都不影响胡开斌所患××涉及多家用人单位的事实,秭归人社局认定裕强公司为用人单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裕强公司虽然没有申请对胡开斌患××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秭归人社局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的形成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秭归人社局述称:一、秭归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尽到了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超过15日的,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没有规定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基础上;三、虽然××诊断证明书和职业史调查登记表载明胡开斌在五家用人单位工作过,但只查明裕强公司在秭归县区域内注册营业,其他用人单位不在秭归县工伤保险统筹区域内,秭归人社局对其他用人单位不具备管辖权;四、在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过程中,裕强公司没有申请对胡开斌所患××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应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五、经调查核实,裕强公司未对胡开斌进行岗前体检,违背了《××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职工患××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维持秭归人社局作出的秭人社认字(2014)第3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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