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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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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来风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豫(郑)工伤认字(2014)00300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实体公正,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确有不妥之处。上诉人在下班途中

上诉人来风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豫(郑)工伤认字(2014)00300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实体公正,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确有不妥之处。上诉人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被告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加盖有其公章的《关于来风妃的工伤事故报告》及其他证据,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来风妃为工伤。该认定书实体公正,证据确实充分。虽然一审被告在打印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误将“第五大队”打成了“第二大队”,但一审被告在发现该笔误后及时作出了补正,并在一审法院调解时送达了一审原告及上诉人,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及法官均知情,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已经补正后笔误不影响一审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实体公正性。2、一审法院对法律法规理解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工伤认定部门才需要向用人单位发送举证通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法规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因此在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工伤的认定实行举证倒置。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关于来风妃工伤事故报告,该报告明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来风妃是工伤的,不适用《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需要再向其发放举证通知。因此,原审被告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不应当被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判令撤销(2015)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宝融科技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剥夺了我方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市人社局未向被上诉人宝融科技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