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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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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市工商局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13年3

市工商局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中“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此后,各地省市县(区)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食品监管体制改革。2014年9月30日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是市政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其中“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此,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郑州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按照有关释义的解释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也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本案中,涉案食品在郑州市区域内销售,无论供货人和生产厂家身处何地,其结果均在本市。因此郑州市的相关部门即有管辖权。三、被上诉人接上诉人举报后,即对被举报人(包括涉案食品的供货人及生产厂家)立案开展调查。从被上诉人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即能显示涉案食品的供货人及生产厂家。四、2014年9月30日以后,因职责调整,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食品安全类的案件,无职权再行处理。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

二审查明,上诉人赵正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两点异议:一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的时间存在相互矛盾,一个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另一个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二是认为一审认定2014年12月11日被告将上述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原告赵正军的时间是错误的。

上诉人赵正军和被上诉人市工商局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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