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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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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14)29号),于2014年10月8日印发《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

2、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14)29号),于2014年10月8日印发《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郑编(2014)35号),该通知第一条职责调整载明: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举报,要求依法处罚、给予奖励,故被告就此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有权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中,被告在对举报人赵正军2014年3月22日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郑(201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办(2014)31号)精神,于2014年7月1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14)29号),将市和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该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载明: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2014年10月8日,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14)29号),印发《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郑编(2014)35号),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在被告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内,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郑编(2014)35号)文件于2014年10月8日已经印发,被告据此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经检移字(2014)0301号案件移送决定,即将原告赵正军2014年3月22日投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含供货者及生产厂家)、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食品违法投诉、举报书两封,移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2014年3月22日原告投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销售鼎福到口酥等食品的供货人和生产厂家作出的移送决定及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