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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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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1.大屯派出所于2011年11月4日对孙××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2年8月24日对王×1进行询问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3.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1年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1.大屯派出所于2011年11月4日对孙××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2年8月24日对王×1进行询问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3.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2012年3月15日、8月8日对王×2进行询问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4.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1年11月12日、2012年8月8日对邓××进行询问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5.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1年11月12日、2012年3月15日、8月13日对董××进行询问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6.大屯派出所分别于2012年3月1日、8月13日对陈××进行询问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7.大屯派出所于2012年3月1日对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8.大屯派出所于2012年1月19日制作的孙××及王×1分别辨认邓××及王×2的四份《辨认笔录》;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于2011年11月4日出具的两份《诊断证明书》、北京市第六医院分别于2012年1月30日、3月14日出具的诊断书;10.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21日出具的《治安伤情检验初步意见》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1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2年4月2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2.大屯派出所调取的事发当日北京市朝阳区×图书大厦通道的监控录像。大屯派出所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大屯派出所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邓××违法行为特别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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