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顺义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有在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顺义公安分局根据张××的行为性质、情节对张××处以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顺义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张××送达,其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顺义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郝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