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1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法院另查明,因张×1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顺义公安分局曾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另查明,因张×1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顺义公安分局曾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京公顺行罚决字(2014)000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顺义公安分局作为张×1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对张×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另,《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本案中,顺义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1有在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顺义公安分局根据张×1的行为性质、情节对张×1处以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顺义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张×1送达,其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顺义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1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1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郝  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