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训诫并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之一,故张×1认为训诫是一种轻微的行政处罚,顺义公安分局以同一事由对张×1作出两次处罚违法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1关于顺义公安分局所作处罚决定执行期限违法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1的诉讼请求。 张×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对上诉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只字未提,变相剥夺了上诉人有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使律师制度和法庭辩论制度形同虚设。我国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只要当事人不明确表示反对,其效力等同于委托人的意见。一审法院的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与诉权。二、一审法院超越职能权限,任意解释法律。在证据采信上,一审法院采取了偏袒被上诉人的双重标准,超越职权行使了只有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才能行使的法律解释权。如原判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规定"不予接纳,其理由是该证据"不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据或参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范畴之内"。上诉人认为,这个规定虽然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内,但它也是中央党政机关的文件,对它的意见,公、检、法系统历来都是要贯彻执行的。仔细查阅这个文件内容,发现它与法律、法规并无任何冲突,它只不过是重申或强调了一下在处理上访人员问题时所适用的法律。可是一审判决硬是将被上诉人不经案发地派出所移交,便对上诉人处予"拘留罚"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严重违法行为,解释成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过训诫处罚的,便不应当再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是原判为了使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变为合法,竟然不惜侵犯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的权利,行使起了只有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才能行使的法律解释职能。在被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关于训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中规定的治安处罚种类的证据,也没有中南海周边地区是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生活的场所事实证明。原判对上述问题的解释,证明一审判决已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审判程序违法。(一)适用双重标准,丧失中性立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代理人的辩论意见只字未提,却对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全单照收。一审判决在采纳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适用双重标准,颠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二)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原判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3不予接纳,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这两项证据是事关被上诉人到案发地派出所接收上诉人,是否有合法的移交手续的问题。退而言之,即使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判不应仅凭上诉人的证据不成立,在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其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的情形下,就做出被上诉人行为不违法的判决。四、根据上诉人的情形,应当免收其诉讼费。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费50元,似有不妥。因为上诉人既是残疾人,又是低保救济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其情况完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属免交对象。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免收诉讼费。五、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一审判决理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才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定和举证规定,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请求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撤销原判,另行公正判决。 顺义公安分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义公安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其中证据为: 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顺义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受案登记表,证明顺义公安分局受理案件情况; 3.传唤证,证明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张×1进行传唤; 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顺义公安分局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5.伤病缓收通知单,证明张×1拘留未被执行情况; 6.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进行询问; 7.到案经过,证明张×1到案情况; 8.训诫书,证明因张×1到中南海周边扰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9.工作说明,证明民警叙述张×1到中南海周边扰序被查获的情况; 10.张×1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证明案件涉及人员的身份属实; 11.张×1违法记录,证明张×1在处罚前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顺义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张×1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是: 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顺义公安分局违法拘留张×1; 2.登记回执,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没有和顺义公安分局办理移交手续,顺义公安分局私自拘留违法; 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目的同上; 4.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证明张×1是依法上访,顺义公安分局拘留违法。训诫书已经是轻微的处罚了,再对张×1处罚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