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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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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办事处答辩称:(一)原告王勇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1、王勇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的土地,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批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办事处答辩称:(一)原告王勇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1、王勇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的土地,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也违反了《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王勇非法所占的土地,据卫星图斑显示,2005年3月前该地块是空地,没有任何建筑。2006年2月,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该地块有人违法建房时,于2006年4月30日由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的该地块违法人是刘建宝),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的2945平方米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查王勇所占的土地恰好在刘建宝非法占地的范围内,而刘建宝收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3、王勇持有的2002年5月2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局下发的编号为0200136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经平顶山市监察局调查是于2006年底由新华区住建局的某位领导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指使下属为王勇办理的,并故意将发证日期提前了4年半。4、王勇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综上,王勇未经新华区人民政府的批准使用新城区西留村的土地,其所建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其取得《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是弄虚作假所为。原告称其所建房屋是合法建筑的理由不成立。(二)答辩人拆除原告王勇房屋的行为程序合法。1、平顶山市规划局经调查王勇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14年1月3日下发平规通字(2014)00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王勇3日内对其所建房屋予以拆除,并将该通知书张贴到王勇所盖房屋的大门上。2、王勇在接到通知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因此,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滨湖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拆除王勇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答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说法,显然错误。(三)答辩人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并没有毁坏屋内财产。2014年7月23日,答辩人在拆除王勇的违法建筑整个过程中,全程录有音像资料,显示并没有损坏任何财物。综上,原告王勇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且答辩人拆除王勇房屋的行为程序合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并没有毁坏任何财产。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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