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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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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2002年时王勇不具备在西留村申请办证使用宅基地的主体资格。根据平顶山市监察局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平监建字第8号《关于严肃查处新华区住建局、新华区焦店镇村镇规划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2002年时王勇不具备在西留村申请办证使用宅基地的主体资格。根据平顶山市监察局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平监建字第8号《关于严肃查处新华区住建局、新华区焦店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监察建议》,王勇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且其户籍关系于2009年6月才由平顶山市中兴路派出所迁入西留村。因此王勇在起诉状中所称的“2002年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镇政府审核,区建设局批准,取得了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留村的宅基地。并于同年5月20日领取了由新华区建设局颁发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一事,完全违背法律规定。2002年,王勇的户籍不在西留村,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本不具备向村委会申请办证的主体资格。其之所以能办证,背后是个别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违规办理的,这一事实在上述《监察建议》中有详细的认定。(二)王勇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已被认定为违法占地。2006年4月30日,平顶山市国土局对刘建宝下发了平国土资罚字(2006)0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建宝擅自占用西留村2945平方米土地建房,属非法占地,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地、限期拆除房屋。刘建宝收到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据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王勇所占的土地正在刘建宝非法占地的范围内。由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有关本案其他的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答辩意见以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办事处的答辩意见为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支持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办事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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