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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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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敏与洛宁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洛宁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贵院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二、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所述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通过一审庭审及裁判结果,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欺上瞒下,不作为和乱作

被上诉人洛宁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贵院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二、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所述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通过一审庭审及裁判结果,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欺上瞒下,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更没有伪造证据对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掩盖。对上诉人所提供的申请手续,答辩人都逐一进行了核实,在核实中发现上诉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相互矛盾、存在大量问题。答辩人曾多次告知上诉人让其补充,但是上诉人补充后的材料仍不能证实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答辩人依法定程序无法为其办理林权证,对于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也是认可。三、答辩人不给上诉人颁发林权证,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以及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之规定,上诉人不仅提供的林权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且村民对上诉人权属都有争议。据此,对上诉人登记申请答辩人不能给予颁发林权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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