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润泽苑业委会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正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作出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有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提供并经被上诉人审定备案并公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并且该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二、原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审定的平面图经原、被告共同质证,均予以认可为办理行政许可案的唯一总平面图,该总平面图中对涉案的润泽苑小区6号楼确认建设工程项目为“物业社区服务”。上诉人证据三与被上诉人第二组证据2经核对均表示一致,至今为止润泽苑小区的所有规划许可的唯一总平面图没有予以修改。该总平面图中对涉案的润泽苑小区6号楼确认建设工程项目为“物业社区服务”。三、被上诉人对润泽苑小区6号楼所作出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许可违法,应当予以撤销。1、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对润泽苑小区6号楼建设项目在审批前进行公示,属于违法行政,规划许可证应当予以撤销。2、被上诉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修改总平面图的情况下,与第三人修改6号楼的建设项目为“社区用房”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规划许可证应当撤销。首先,对总平面图上6号楼的建设项目性质明确为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至今为止总平面图没有修改。其次,如果修改总平面图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公示和采取听证会等法定程序。3、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将第三人违法建设6号楼的5层予以合法化,而明知第三人违法建设,在规划许可证上故意隐瞒该事实真相,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撤销规划许可证。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告知书显示,第三人违法建设5层,未经规划许可和修改公示审批,第三人违法建设5层应当定性为违法临时建筑。根据《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之规定,第三人违法建设5层依法应当拆除,而非附条件保留。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保留临时建筑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对第三人违法建设6号楼的5层予以合法化的同时,又为其颁发没有第五层的规划许可证行为,属于隐瞒事实真相,严重滥用职权,规划许可证应当撤销。四、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被告证据第二组2、4、7)明确显示润泽苑小区6号楼的建设工程项目为“物业社区服务”用房,依法应当重新作出建设工程许可证确认建设工程项目为润泽苑6号“物业社区服务”用房。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之规定,小区必须建设物业服务用房。2、原审法院判决引用《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是党的文件,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适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洛龙区法院(2014)洛龙行初字第64号的行政判决书;依法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判令被上诉人依法重新作出建设工程许可证确认建设工程项目为润泽苑6号楼“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