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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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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育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伤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生效的洛伊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02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布孝武与育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布孝武及在场工友的询问,结合两次受伤后布孝武就诊的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诊

本院认为,生效的洛伊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02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布孝武与育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布孝武及在场工友的询问,结合两次受伤后布孝武就诊的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诊断证明,可以证实布孝武2013年12月5日在生产车间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伤造成左膝髌骨骨折、2014年1月15日在处理公司员工之间纠纷时再次受伤造成右拇指开放性损伤并拇指屈肌腱断裂、左膝部挫伤并髌骨骨折进一步加重的事实。布孝武的损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受理布孝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依法向育华公司送达了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布孝武所受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育华公司认为布孝武2013年12月5日受到的损伤已经痊愈,2014年1月16去洛阳东都医院治疗的损伤是其2014年1月15日离开李村卫生院后从自家梯子上掉下来造成的损伤,该损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更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布孝武2013年12月5日受到的损伤是左膝髌骨骨折,按照骨折的愈合速度,2014年1月15日不可能痊愈。2014年1月15日布孝武再次受伤后,当天即从育华公司被送往李村镇卫生院救治,李村镇卫生院的病历清楚地显示布孝武半小时前在厂中右手拇指、左膝部外伤,诊断为右拇指开放性损伤并拇指屈肌腱断裂、左膝部挫伤并髌骨骨折,在李村镇卫生院进行了右手拇指屈伸指肌腱吻合术,术后石膏固定。2014年1月16日洛阳东都医院的诊断是左侧髌骨骨折,右手外伤术后,从1月15日李村镇卫生院的病历和1月16日洛阳东都医院的病历可以看出,布孝武在该两家医院的损伤诊断一致,从李村镇卫生院出院时,布孝武右手石膏固定,左侧髌骨骨折,布孝武再去爬自家梯子从上掉下来造成损伤基本不可能;若是自行摔伤,损伤部位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上诉人育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育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