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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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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育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伤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布孝武辩称,一、上诉人说我2013年12月5日修理机器链条时所受的伤已经痊愈,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上诉人的该说法不合理不合法,是站不住脚的,同时也是令人可笑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被上诉人布孝武辩称,一、上诉人说我2013年12月5日修理机器链条时所受的伤已经痊愈,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上诉人的该说法不合理不合法,是站不住脚的,同时也是令人可笑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我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依据上述规定我所受的伤理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认为我伤情痊愈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认定格格不入,是多么荒谬的观点啊。另外,我当时是骨折,10天能痊愈吗我是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拖着病体拄拐上班。二、上诉人一方面说我是与高治伟有个人恩怨借机报复,自伤自残,一方面说我是在医院外面发生了其他意外事情受了伤,不承认我所受的伤是工伤。首先上诉人的这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其次在2014年洛阳伊滨区管委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020号案件庭审中,我提供了伊滨区政府的调查答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我2014年1月15日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上诉人对我提供的证据质证时明确表态,对我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现如今上诉人出尔反尔、歪曲事实、强词夺理,其说法是根本无法成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会采信的。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偏袒市人社局,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上诉人的这种说法是偏离事实的,本案中市人社局所出示的证据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于证实我所受的伤是工伤。所以上诉人的说法,中级人民法院是不可能采信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人育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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