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海淀区房管局作为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针对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的开发商擅自将会所当做住宅出售的问题,在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已经明确提出“流水楼王别墅”违法销售、提供(2003)规审字540号文件等初步线索的情况下,应该认定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出举报时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的义务,海淀区房管局应根据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供的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但海淀区房管局仅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中没有“流水楼王别墅”这一名称的相关记载为由径行作出答复,告知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未查询到相关销售信息,并“建议信访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楼栋信息,以便准确查询其销售情况”,未尽到合理调查核实之义务,属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海淀区房管局关于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小区供电、排水以及供水的问题,本院认同原审法院之判定,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海淀区房管局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2、《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