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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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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山美庐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且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淀区房管局的证据2、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的证据4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海淀区房管局、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且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淀区房管局的证据2、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的证据4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海淀区房管局、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交的其他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根据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交的本案起诉状及原审开庭笔录记载,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原审诉讼请求中所称“西山美庐小区违法销售行为”系指其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向海淀区房管局反映的西山美庐小区存在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移交、将小区会所擅自作住宅销售、小区供水、排水、供电等问题。2、本院庭审中,海淀区房管局认可其对物业管理用房问题具有查处职责,亦认可其对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在280号《答复意见书》未作出正面回复。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并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相应的处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还规定了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前述规定,针对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存在、开发商拒绝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海淀区房管局负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海淀区房管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西山美庐小区是否存在物业管理用房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且其在280号《答复意见书》未对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的前述问题予以明确回复,未告知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对该问题的调查或处理结果,应认定海淀区房管局未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