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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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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山美庐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向海淀区房管局反映的问题一,即该小区的开发商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向海淀区房管局反映的问题一,即该小区的开发商拒绝向小区业委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并在律师函中提到西山美庐小区内是否存在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而海淀区房管局对于上述问题并未在280号《答复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回复;且根据海淀区房管局提交的证据,对于西山美庐小区是否存在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也未查清。故海淀区房管局未履行相应的物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法院应予纠正。

对于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出的问题二,关于开发商擅自将会所当作住宅出售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海淀区房管局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对于西山美庐小区内是否存在“流水楼王别墅”以及该房屋的具体位置,虽然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未明确该房屋的相关具体信息,但海淀区房管局对此并未进行相关调查核实,仅凭房屋登记的档案材料未予记载而作出上述答复,告知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供更加有效的楼栋信息,以便准确查询其销售情况,没有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存有不当。

对于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的问题三至问题五,涉及小区供电、排水以及供水的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海淀区房管局对上述问题具有查处、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海淀区房管局告知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虽然海淀区房管局收到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交的信函后,作出了280号《答复意见书》,履行了部分法定职责,但其履责行为并未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认为海淀区房管局对其反映的问题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鉴此,原审法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海淀区房管局作出的280号《答复意见书》,责令海淀区方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于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的相关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