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调解只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上述治安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而非必须采取的案件处理方式。徐琼林以昌平公安分局未进行调解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琼林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徐琼林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琼林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霞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