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对房地产在特定时间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作出估计、判断。房地产评估针对的是房地产本身。涉案评估报告并不具有确认被拆迁人的效力。涉案评估报告中将郝振平记载为被拆迁人,以及国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放弃产权证明内容存在不真实之处,均不足以认定国地公司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市住建委未对国地公司进行处罚并无不当。郝利才提出有关国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其要求查处具有事实依据等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郝利才上诉提出的评估报告送达以及签订补偿协议的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郝利才起诉要求确认市住建委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判令市住建委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郝利才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郝利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饶鹏飞代理审判员蔡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蓓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