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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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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利才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国地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放弃产权说明》,证明郝利才并非涉诉房屋产权人;2.《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证明评估程序、内容合法真实;3.《装修、设备及附属物勘察表》,证明评估程序、内容合法真实;4.《北京市住

国地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放弃产权说明》,证明郝利才并非涉诉房屋产权人;2.《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证明评估程序、内容合法真实;3.《装修、设备及附属物勘察表》,证明评估程序、内容合法真实;4.《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报告》,证明评估结果明确,程序合法。

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郝利才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但其不能证明市住建委行为违法;郝利才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国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评估过程中获取及向市住建委提交了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经审查核实,同意一审法院对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2、4,郝利才提交的证据1-10以及国地公司提交的证据4的认证意见。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合郝利才提供的证据6,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3中的放弃产权证明(即国地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其中的签字在其他民事案件审理中,经鉴定不是郝利才所签,指印不是郝利才所捺,且在本案诉讼中,郝利才否认该证明是其所出具的,故本院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市住建委提交证据3中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国地公司评估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向市住建委提交证据的情况。国地公司提交的证据2、3与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3中部分证据相同,本院不再重复认证。郝利才提交的证据11能够证明国地公司具有评估资质。经确认的有效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庭审中,郝利才认可其未向市住建委提交1468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建委作为北京市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市住建委在接到郝利才的查处违法评估行为申请书后,向丰台区房屋征收办核实郝利才所在村拆迁情况,取得了该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时国地公司提交了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装修、设备及附属物勘察表等材料。后市住建委根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国地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针对郝利才提出的问题将有关调查的情况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书面告知郝利才,已履行了针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并未对市住建委以何种形式答复举报人作出明确规定,市住建委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未违反上述规章的规定。郝利才提出的市住建委未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