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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金城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关于杨金城提出的一审判决遗漏利害关系人这一主张,本院认为,杨金城提起的本案之诉为不作为之诉,即要求判决确认昌平公安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后至今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具体行政行

关于杨金城提出的一审判决遗漏利害关系人这一主张,本院认为,杨金城提起的本案之诉为不作为之诉,即要求判决确认昌平公安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后至今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昌平公安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因此,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昌平公安分局是否存在逾期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涉及第三方,一审判决不存在遗漏利害关系人之情形。杨金城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金城提出的一审判决书格式违法,故意隐匿了一审的起诉时间、受案时间等内容,逃避超出法定审限的责任这一主张。首先,一审判决符合裁判文书格式要求,杨金城主张一审判决书格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卷宗材料记载,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5年2月26日,而一审判决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5月14日,并未超出法定审理期限;最后,起诉与立案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如果杨金城对立案日期有异议,应循其他途径解决。

关于杨金城所提要求判决确认昌平公安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后至今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昌平公安分局依法作出答复这一诉讼请求。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昌平公安分局已经针对杨金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故其要求判令昌平公安分局依法作出答复这一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次,在案证据也可以证明,昌平公安分局在答复期限内履行了延期、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不存在逾期答复之情形,故杨金城要求确认昌平公安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后至今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驳回杨金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杨金城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金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霞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