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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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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兰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2013年6月29日,东风乡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一届第二次团体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人为×集团有限公司,并规定由×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项

另查,2013年6月29日,东风乡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一届第二次团体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人为×集团有限公司,并规定由×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项目腾退办公室负责具体腾退工作。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付红兰表示本案其一并要求撤销东风乡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经一审法院询问,东风乡政府表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上加盖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东风地区办事处”的公章,东风地区办事处与东风乡政府是同一机构,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东风乡政府具有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风乡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制作、获取、保存了涉案信息。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人为×集团有限公司,东风乡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工作。该腾退项目的具体腾退工作由×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项目腾退办公室实施,腾退补偿款亦由腾退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风乡政府并非涉案信息的制作机关,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风乡政府对涉诉信息具有保存的法定职责。东风乡政府在收到付红兰要求公开“关于朝阳区北豆各庄×号内×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上述信息是否由其获取和保存的情况通过向×项目腾退办公室发函咨询、调查核实,在确认涉诉信息未制作、未获取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告知付红兰可能获取涉案信息的渠道,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程序亦无不当。关于付红兰认为东风地区办事处不能代替东风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东风乡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告知书时的确存在混用东风地区办事处公章的情形,对此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付红兰认为东风乡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