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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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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兰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东风乡政府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对付红兰的申请进行了登记,向相关部门征询了意见,并经内部审批确认延长答复期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进行送达,一审法院对东风乡政府履责程序不持异议。但需要指出的

东风乡政府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对付红兰的申请进行了登记,向相关部门征询了意见,并经内部审批确认延长答复期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进行送达,一审法院对东风乡政府履责程序不持异议。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东风乡政府存在在不同行政文书上混用东风乡政府和东风地区办事处公章的情况,希望东风乡政府以后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以确保行政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付红兰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付红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付红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为涉案房屋的出资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有关自己出资房屋的相关拆迁情况,不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租用农村土地建宿舍腾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2008)24号)的规定,农租房腾退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和乡政府,双方共同负责具体腾退搬出工作。东风乡政府也是腾退主体之一,就应该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存档、保存,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深入调查。东风乡政府有拖延答复之嫌,一审法院并未审理查明。二、一审法院针对东风乡政府与东风地区办事处公章混淆使用这一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证据证明东风地区办事处能够代替东风乡政府行使职能。现在东风乡政府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是违法的。

东风乡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定期限内,东风乡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一)证据材料: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付红兰身份证复印件及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5)第1号-回《登记回执》,用以证明付红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东风乡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东风乡政府于当日收到申请并制作登记回执。2.《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及《关于北豆各庄×号内×号房屋腾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的回复》,用以证明2015年1月15日东风乡政府向×项目腾退办公室发送征求意见函,要求其就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书面说明,该办公室回复称涉案信息属公司内部文件,涉及商业秘密,还涉及被腾退人的个人隐私不宜向东风乡政府提供,依法不能公开。3.《东风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单》及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5)第1号-延《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用以证明经审批东风乡政府延长了答复期限。4.被诉的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5)第1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用以证明东风乡政府向付红兰作出了答复告知。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东风乡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一届第二次团体社员代表大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