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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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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洪天力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洪天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洪天力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洪天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