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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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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通州人社局已经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洪天力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综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通州人社局已经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洪天力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洪天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洪天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一、郭殿刚身体所受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所致。根据洪天力公司安排,2014年1月18日中午组织员工春节聚餐,聚餐后全体员工即放假回家,当日已停止生产活动。郭殿刚本人大量饮酒后进入提取车间进行所谓的工作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操作规程,其行为是醉酒后神智不清所致。其身体所受伤害与工作无任何关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条件。二、郭殿刚饮酒后已属于“醉酒”状态,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医学计算,郭殿刚血液酒精含量为136.8毫克每百毫升,且据其酒后的语言、状态、行为,均证明其已经达到了醉酒的程度和标准。此外,酒后进行工作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所严格禁止的,将酒后甚至醉酒受伤认定为工伤与法律规定相悖。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通州人社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殿刚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定期限内,通州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第一组证据材料为程序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郭殿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告知郭殿刚受理其申请并送达;3.调查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告知洪天力公司提交证据材料;4.《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告知郭殿刚及洪天力公司认定工伤结果并送达。第二组证据材料为认定事实证据:郭殿刚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证据材料:5.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郭殿刚伤情;6.企业注册信息查询,证明洪天力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7.叶×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8.王×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9.周×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至9证明发生伤害事故及证人身份信息。10.郭殿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郭殿刚身份信息;11.京通劳仲字(2014)第4089号《裁决书》,证明郭殿刚与洪天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2.北京同仁医院住院病历,证明郭殿刚治疗情况及事故后状态;通州人社局依职权调取的材料:1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的全部材料;14.对康×1的调查笔录,证明郭殿刚与洪天力公司的关系及发生伤害经过情况;15.对叶×1的调查笔录;16.对王×1的调查笔录;证据15、16证明郭殿刚工作时间、地点及受伤害经过。洪天力公司提交的材料:17.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康×1在工伤认定调查中的代理权限;18.康×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康×1身份信息;19.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魏×1在工伤认定调查中的代理权限;20.魏×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魏×1身×;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洪天力公司企业信息;22.答辩书,证明洪天力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理由;23至29系洪天力公司提交材料,证明郭殿刚不属于工伤的理由及积极救助情况。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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