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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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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洪天力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郭殿刚饮酒证明,证明郭殿刚事发当日饮酒;2.现场证明,证明事发现场郭殿刚独自一人且满身酒气;3.积极救助郭殿刚的证明,证明事发后对郭殿刚进行积极救助;4.郭

洪天力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郭殿刚饮酒证明,证明郭殿刚事发当日饮酒;2.现场证明,证明事发现场郭殿刚独自一人且满身酒气;3.积极救助郭殿刚的证明,证明事发后对郭殿刚进行积极救助;4.郭殿刚工资发放明细,证明郭殿刚所领工资中含有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对其进行发放。在举证期限内,洪天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经一审法院准许,陆×出庭作证。证人陆×证明事故发生当天中午第三人郭殿刚饮酒及事故发生地点为工作场所。

郭殿刚在本案一审期间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通州人社局提交的证据4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州人社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综合分析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情况,法院予以采信。洪天力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证人陆×的证言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洪天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2仅能证明郭殿刚发生事故且身上有酒气,法院予以采信;洪天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3、4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做认证。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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