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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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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妹珠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规定,国土资源局作为人民政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规定,国土资源局作为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负责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地籍调查、资料审核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但土地登记造册及向申请人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曾于1996年9月11日向被上诉人申报土地登记,由于其不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集中对临时《土地使用证》用地及其他违法用地进行清理的1991年至1993年以及2001年至2002年期间进行申报的,被上诉人已在2008年7月和2011年3月将上诉人的情况及市内同类型的其他居民违法用地及历史遗留临时土地使用证的问题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了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于2012年9月19日向上诉人发出了《关于要求换发临时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将被上诉人上述所做的工作情况以及目前无法给其换发临时土地证的问题向上诉人作了答复。而登记发证的职责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非被上诉人,在有关政府未作出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之前,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据此,被上诉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起诉要求置换土地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是行使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本案中,上诉人所称1999年政府扩建道路使用其88.36平方米土地的事实,并非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为,且是否存在应为上诉人置换土地的情形也不属于被上诉人的职责范围。因此,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违法占用其89平方米土地,并要求被上诉人在相近地段置换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妹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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