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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妹珠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妹珠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琳,湛江市国土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妹珠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琳,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琅,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李妹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6年百姓大队购买座落湛江市赤坎区海滨七路(海园路17号,现海园路3号)134平方米的土地建住宅。1987年7月8日,湛江市赤坎区国土局向原告颁发了赤用地临字0723号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134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建住宅。1996年7月25日,原湛江市国土局登报通告载明:“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搞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辖区各区原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作如下处理:凡持有市辖区国土局原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用地户,限于1996年10月31日前凭临时《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局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者,所持临时《土地使用证》一律自行作废。1996年9月11日,原告持临时《土地使用证》到湛江市赤坎区国土局申报登记。2011年1月3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发给原告湛城规(赤坎)(2011)1号《关于李妹珠位于赤坎区海园路17号房屋竣工规划的核实意见》主要载明:“海园路17号房屋,1999年政府建路拆迁后,经原规划局批准改建三层框架楼房,基地面积45.03平方米,建筑面积146.37平方米。经核实,该房屋已竣工,建成三层半楼房,基地面积45.64平方米,总面积231.43平方米。由于是政府建路拆迁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同意给予办理竣工手续。本文与我局核发的建字第4408022110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使用。”同日,市规划局发给原告建字第4408022110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没有核发到正式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没法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原告遂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

另查明:2008年7月16日,被告向湛江市人民政府请示了湛国土资(地籍与测绘)(2008)58号《关于城区遗留居民违法用地问题有关情况的被告》,报告主要载明:“因1989年前,国家尚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所有只给予颁发临时《土地使用证》。1991年至1993年、2001年至2002年,我市两次对持有临时《土地使用证》用地及其他违法用地进行清理。限期办理换证,否则作废临时《土地使用证》。期间,一部分用户换发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仍有部分用户未换证(大部分用户说不知道换证,小部分因交不起款项不来办证。近年来,不断有持有临时《土地使用证》的用地户要求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局建议市政府召集规划、国土、房管、法制、执法等五部门,讨论研究制定处理湛江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方案,切实处理好这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3月17日,被告向市政府报告了湛国土资(地籍与测绘)(2011)33号《关于对遗留的临时土地使用证处理问题的请示》,建议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办公室,再次对持有临时土地证的用地进行清查,对符合城市规划,地上房屋合法或建筑物可补办报建手续的用地,给予完善用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解决这一切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9月19日,被告给原告发出了《关于要求换发临时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了原告没能办理换发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是市政府组织了多次研究,但由于有关政策问题未能作出处理决定,还待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