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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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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妹珠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是行使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等是被告的法定职责。1

原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是行使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等是被告的法定职责。1986年至1989年期间,湛江市赤坎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央(1986)7号)和湛江市政府对所有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时,对原告购买使用的百姓村集体土地非法建住宅进行处理时发给原告临时《土地使用证》。湛江市政府曾于1991年至1993年、2001年至2002年两次组织有关部门对持有临时《土地使用证》用地及其他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时登报通告,要求持有临时《土地使用证》的用户限期办理换证,原告错过此时段没有申报换证,致使至今无法办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市区历史遗留居民违法用地及历史遗留临时土地使用证问题,被告于2008年7月和2011年3月向市政府建议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办公室,再次对持有临时证的用地进行清查,对符合城市规划,给予完善用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市政政府至今尚未出台法规、政策和规定给被告予以处理,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曾于1996年9月11日向原湛江市赤坎区国土局对其持有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申报登记,但为何原因不能换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不能举证为被告已答复不予办理换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请求置换89平方米土地问题,原告购买土地后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所建的房屋,在1999年政府扩建道路拆迁后,经原市规划局批准改建三层框架楼房,建筑面积为146.37平方米,并给原告经济赔偿。而原告已建成总面积为213.43平方米的三层半楼房,市规划局于2011年1月30日审核已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原告。是否存在置换土地给原告,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违法占用其89平方米土地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被告在相近地段置换8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妹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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