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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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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妹珠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李妹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一、二审诉讼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第一次通知换领新证

上诉人李妹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一、二审诉讼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第一次通知换领新证期间,上诉人已经将旧的临时土地证提交给了赤坎区国土分局。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土地和房产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三、所谓换领新证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没有查清基本事实,没有严格依法审理,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原告持有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是在1986年至1989年间,赤坎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央(1986)7号)和市政府的部署对所有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时,对原告非法使用的百姓村集体土地建住宅进行处理后,原告的发证面积为134平方米。90年代原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市规划道路上建设违法建筑,1999年因市政府扩建道路,市规划局责令原告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并给予2万元的补偿,当时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和强烈要求,市规划局赤坎分局批准同意原告在原地(45.64平方米)建设一幢三层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房产证。为处理持有临时土地证用地问题,1991年至1993年、2001年至2002年,市政府曾两次组织规划、国土、房产环保、住建等部门组成“湛江市清查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办公室”对违法用地(包括持有临时土地证用地)、违章建筑进行清理,对处理后符合规定的,缴交有关税费后给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没有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限进行申报处理,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未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对临时《土地使用证》这类历史遗留问题,被告曾于2008年7月、2011年10月两次向市政府作了报告。但由于遗留问题的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法律政策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至今市政府还没能制定具体的处理意见。对此,被告于2012年以《关于要求换发临时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向原告作了答复,告知未能办理的原因。被告从未违法占用原告的土地,据了解,当年政府扩建道路使用原告的88.36平方米土地,有关部门已作处理,因此不存在置换的问题,且不属于被告的职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不给予上诉人办理换发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