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第三人银基公司和第三人坡山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被上诉人坡头区政府根据第三人银基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核、现场踏查、登记、公示等法定程序,依法向银基公司颁发坡林证字(2008)第01527号《林权证》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李康福认为被上诉人坡头区政府私自发证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认定上诉人李康福的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康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