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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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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福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坡山村、银基公司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李康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第三人坡山村于2002年签订《还尾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三人坡山村将还尾林地承包给上诉人经营使用。约定承包期限7年,承包期从2002年起至2009年止,该地四至为:东

上诉人李康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第三人坡山村于2002年签订《还尾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三人坡山村将还尾林地承包给上诉人经营使用。约定承包期限7年,承包期从2002年起至2009年止,该地四至为:东至坡新村木界,南至属地分界,西至南山公路,北至二队林木分界,面积约60亩。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桉树。到了2007年中旬,第三人坡山村以政府征地为由,收回上诉人承包合同原件,并继续收取上诉人2008年承包金1800元。当时,上诉人还在还尾岭上还有40亩林木未砍伐,但因第三人坡山村与黄屋村存在土地争议,所以上诉人该40亩林木不能砍伐,至今上诉人该40亩林木还在承包的还尾岭上。在上诉人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第三人坡山村与第三人银基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包括还尾岭在内的1500亩土地非法卖给银基公司,第三人坡山村与第三人银基公司到被告处为出卖的土地办理林权证,被告区政府未经认真审核,违法给第三人银基公司颁发了坡林证字(2008)第01527号《林权证》,却没依法进行公示,直至2014年才知道被上诉人区政府的发证行为。在上诉人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第三人坡山村将上诉人承包的还尾岭又出卖给他人,侵犯了上诉人的承包权益,并且上诉人还有40亩林木还未砍伐,第三人坡山村与第三人银基公司也没有给予赔偿,损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同时,第三人坡山村和第三人银基公司以承包为名,变相买卖土地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其土地买卖行为是犯法的。因此,被上诉人区政府的发证行为,未经核查,程序违法,发证行为违法。故恳请法院依法撤销坡林证字(2008)第01527号《林权证》。

被上诉人坡头区政府答辩称坚持一审判决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坡山村口头答辩称坚持一审判决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银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进行答辩。

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林权行政登记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坡头区政府给第三人银基公司颁发的坡林证字(2008)第01527号《林权证》是否合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