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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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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福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坡山村、银基公司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判决:驳回原告李康福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判决:驳回原告李康福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康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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