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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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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仁与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8、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蚌人社(2007)82号文《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通知》、蚌人社险(2014)23号文《关于2014年度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批复》、蚌人社(2014

8、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蚌人社(2007)82号文《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通知》、蚌人社险(2014)23号文《关于2014年度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批复》、蚌人社(2014)38号文《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通知》。

证据2-8,证明原禹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到市医保中心申请为原告等退休人员,以单建统筹方式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规定。

上诉人张孝仁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原告是行政协议的相对人;

3、原告的起诉状、蚌埠市审计局社保科关于张孝仁反映个人退休医保问题的函、2010年11月3日举报信、蚌政复(2010)1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原告一直在信访、举报,2012年10月10日写的诉状并递交给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协议一直没有履行,原告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4、人社部发(2009)52号《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五部门文件、蚌政(2000)30号文件,证明《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委、市政府、人社部门确保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于2009年年底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内,根据蚌政办(2000)30号文规定精神,机床公司为21名退休人员按照该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金189000元(每人9000元/21名),同时证明蚌劳社字(2002)44号文有违规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禹会区人社局具有对本辖区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待遇的职责,市人社局是参保文件的制定者,其作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上诉人张孝仁等21名机床厂退休人员与被上诉人禹会区人社局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后,禹会区人社局已经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作出的(2013)蚌行终字第00018号生效行政裁定提起抗诉的案件,本院经再审后,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即应当按照普通一、二审程序进行实体审理,故本案审判程序正确。第二、上诉人张孝仁系破产企业职工,其医疗保险待遇应当适用蚌劳社字(2002)44号文件(全市的破产企业职工均适用该文件)。而蚌政(2000)30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于普通城镇职工。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第三、禹会区人社局已按双方约定为张孝仁办理了相应的医疗保险,上诉人张孝仁虽称被上诉人有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第四、上诉人认为本案市人社局克扣、挪用破产企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基金,涉嫌刑事犯罪一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

综上,上诉人张孝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孝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倩

审 判 员  姚利华

代理审判员  梅 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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