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仁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1、违反再审法定程序,造成错案。本案系省检抗诉,省高院指令再审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两级法院强迫原告重复诉讼,违反再审程序,造成错案。2、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本案适用蚌劳社字(2002)44号文件造成错案。本案应当适用国务院(98)44号文件、安徽省皖政(99)第27号文件和蚌政(2000)30号文件的规定。3、认定事实错误,造成错案。双方已达成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且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法官未予训诫,造成错案。4、违反证据和隐瞒证据,造成错案。本案市人社局克扣、挪用破产企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基金,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隐瞒不报,造成错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禹会区人社局答辩认为:上诉人诉我局不作为无事实依据,本局已按蚌劳社字(2002)44号文件为机床厂退休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将多余资金退还给原告等21名退休人员。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认为:1、我局不是协议主体,更未对上诉人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禹会区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安徽省通用保险费缴款书,证明被告已为原告等退休人员以每月8元钱向医保中心交纳15年的费用244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