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9年12月28日委托书、2009年12月25日的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的领条、2002年-2009年机床公司退休人员医保补助明细表,证明禹会区人社局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已将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39732元足额退给原告等21名退休人员,由21名退休人员推选的代表张孝仁、王家俊、盛华兴签字; 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人社(2010)82号文,证明原告的个人医保账户已经建立; 4、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蚌劳社字(2002)44号文,证明被告为原告等21名退休人员参保的依据; 5、市政府、市纪委、市人社局、禹会区政府等答复报告,证明原告多次反复上访,均已得到正确答复; 6、蚌埠机床总公司破产方案、机床公司职工一次性安置花名册,证明原告单位于2002年元月30日进入破产程序实施安置方案; 7、银行进账单及税票,证明禹会区人社局已将资金足额缴纳到市医保中心,从单位改制资金里为原告等21名退休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93240元医保费用的事实。 8、职权依据。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甲方禹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乙方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签订的),证明市人社局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 2、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参保缴费证明、蚌埠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 3、蚌埠市商业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证明被告禹会区人社局按照蚌劳社字(2002)44号文到市医保中心申请为原告等21名退休人员缴纳医保缴费93240元; 4、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2000)30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5、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蚌政办(2000)26号文《关于启动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6、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蚌医改字(2001)3号文件《关于印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三个医改配套意见的通知》第7页“关于企业破产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7、蚌政办(2007)107号文《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