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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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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仁与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0年6月21日,被告禹会区人社局与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甲方:禹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乙方: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2009年12月25日,为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医保和缴纳上访积

2010年6月21日,被告禹会区人社局与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甲方:禹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乙方: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2009年12月25日,为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机床总公司退休人员医保和缴纳上访积案问题。根据市政法委批示精神,经甲、乙双方多次沟通达成协议:一、原协议第二条一项,甲方一次性趸缴15年医保费,为乙方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因市贯彻执行中央四部委通知执行方案迟迟没有出台。经乙方全体退休人员讨论,同意按照原协议第二条(二)项规定执行,则由甲方为乙方按照每月八元一次性缴15年医保费的办理,解决今后退休人员缴费问题。但乙方仍保持原协议第二条(一)项和第四条共同达成协议规定执行的权利。二、补充协议书与原协议书达成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履行。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发改委各持一份。甲方:郭建国乙方:张孝仁、王家俊、盛华兴等七人2010年6月21日”。

2009年12月25日,禹会区人社局根据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经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定,已将自2002年---2009年12月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39732元足额退给原告等21名退休人员。2010年9月30日前禹会区人社局按照协议书第二条以及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照每月8元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医疗救助金共计24480元。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人社(2010)82号《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通知》及蚌人社(2014)38号《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通知》,目前机床公司的所有退休人员已经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已将划入个人账户的标准提高到2.5%。

一审法院认为:2001年5月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蚌医改字(2001)3号文件中,根据《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蚌政(2000)30号)制定的《关于企业破产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关于企业破产时,申请其退休人员纳入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按蚌埠市参保退休(职)人员缴费水平和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一次性为其全部退休人员缴纳15年的医疗保险费用,采取统账结合、单建统筹两种缴费方式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2002年7月11日依据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蚌劳社字(2002)44号《关于城镇劳动者个人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事务代理办公室将93240元转给蚌埠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被告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已经根据缴费标准为原告张孝仁等21名退休人员办理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方式)。2009年12月25日根据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定的缴费数,被告禹会区人社局按照协议第一项约定已将2002年---2009年12月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足额退还给张孝仁等21名退休人员;又根据双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禹会区人社局按照每月8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张孝仁等21名退休人员缴纳15年大病医疗救助金。庭审中,原告张孝仁关于机床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退休人员缴纳了189000元用于办理医疗保险,禹会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应当按照该缴费标准为张孝仁等21名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张孝仁诉称禹会区人社局、市人社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缴费的诉请,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孝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孝仁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