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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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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芳诉鲁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利、邹奉甫、邹一鑫、邹长水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述称,首先同意上诉人的意见。邹长水和邹芳属于兄妹关系,根据邹芳提供的分户协议说明邹长水在申请宅基地时肯定有邹芳的一份;一审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首先宅基地本身就是建设用

原审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述称,首先同意上诉人的意见。邹长水和邹芳属于兄妹关系,根据邹芳提供的分户协议说明邹长水在申请宅基地时肯定有邹芳的一份;一审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首先宅基地本身就是建设用地,鲁山县人民政府给邹芳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规定的用途是建住宅使用的,所以宝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条认定是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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