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娴与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

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顺义区食药局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查处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举报,顺义区食药局负有向有权部门移交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从王娴举报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四个问题:1.“普洱茶”的产地不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标称“普洱茶”不符合规定;2.普洱茶是否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授权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3.普洱茶标签中虚假标注产地;4.西湖龙井茶的外包装不符合规定。上述问题均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并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故顺义区食药局对王娴举报的问题无监管职责,其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移送。

顺义区食药局接到王娴举报后,针对移送事宜先后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商谈,并两次制作案件移送书最终将案件移送顺义工商分局,相关的移送情况也已告知王娴。虽自收到举报至移送相关部门历时较长,顺义区食药局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但因该过程没有明文规定,加之相关部门配合核实协商工作等非顺义区食药局能够主观控制的因素,故王娴请求确认顺义区食药局对其于2014年7月20日举报×公司销售的普洱茶、西湖龙井茶涉嫌违法一案未履行移送的法定职责违法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娴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娴上诉理由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娴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陈金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辛  遥  书   记   员  张  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