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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娴与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4年7月20日,王娴向顺义区食药局邮寄了举报信、购物凭证、商品外包装照片及相关规定。举报信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人于2014年7月3日在被举报人×公司处购买了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经查,发现上述产品分别存在以下问

2014年7月20日,王娴向顺义区食药局邮寄了举报信、购物凭证、商品外包装照片及相关规定。举报信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人于2014年7月3日在被举报人×公司处购买了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经查,发现上述产品分别存在以下问题:一、普洱茶问题。1.“普洱茶”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的生产地必须是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而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并不在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标称“普洱茶”与该规定相悖。2.“普洱茶”是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普洱茶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以证明普洱茶的特定品质。涉案产品标称普洱茶,应当取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并符合普洱茶质量标准要求。请贵机关向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核实,涉案产品是否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授权使用“普洱茶”商标。3.虚假标注产地。该产品标注的产地是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生产厂是北京吴裕泰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因此,该产品标注产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显然不当。二、西湖龙井茶问题。根据《西湖龙井茶规范包装管理办法》规定,西湖龙井茶包装品上须粘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防伪标志和地理证明商标防伪标识。2014年销售的龙井茶外包装须粘贴“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防伪标和地理证明商标合二为一的防伪标”,并标注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统一使用一个防伪查询系统。被举报人销售的西湖龙井茶外包装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请求:1.依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2.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包括立案或不予立案);3.依法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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