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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娴与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顺义区食药局2014年7月21日收到举报信后,于2014年7月23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被举报茶叶的外包装照片。2014年8月1日,顺义区食药局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王娴举报问题进行商谈。北京市食品药品

顺义区食药局2014年7月21日收到举报信后,于2014年7月23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被举报茶叶的外包装照片。2014年8月1日,顺义区食药局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王娴举报问题进行商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问题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管辖问题建议同工商、质监部门做进一步沟通咨询。2014年8月19日,顺义区食药局经过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书,认为王娴举报的“普洱茶”、“西湖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关问题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属于顺义区食药局管辖范围,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移送顺义工商分局。2014年8月20日,顺义区食药局工作人员前往顺义工商分局商谈移送事宜。顺义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答复:1.该案涉及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职权交叉比较大,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管辖;2.“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证明商标等内容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内容,但并未规定工商部门如何监管,因此无法接收此移送案件。2014年8月28日,顺义区食药局作出《关于王娴举报“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有关问题的答复》,告知王娴其举报的普洱茶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相关问题及西湖龙井茶外包装未标注西湖龙井茶地理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的相关问题,不属于顺义区食药局管辖范围,建议王娴向相关行业协会反映,并告知对王娴的举报不予立案,不给予王娴举报奖励。2014年9月1日,王娴收到了上述答复。2014年11月17日,顺义区食药局向顺义区质监部门电话咨询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管辖问题。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答复:地理标志产品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前,顺义区没有地理标志产品,且质监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为生产地属地管辖,对生产者不在我区的其没有管辖权。同日,顺义区食药局向安吉白茶协会电话咨询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管辖问题。协会工作人员答复:地理标志产品是原产地保护,此类问题属于假冒侵权行为,应向该产品购买地的工商部门投诉。2015年4月2日,顺义区食药局经过审批后再次制作案件移送书,决定将王娴举报的证明商标相关问题移送顺义工商分局。同日,顺义区食药局向顺义工商分局邮寄案件移送书、举报信、商品照片及相关材料;向王娴邮寄《关于王娴举报“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有关问题移送情况的告知》,告知王娴其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王娴举报信中反映的“普洱茶”和“西湖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关问题移送顺义工商分局处理。2015年4月8日,顺义工商分局向顺义区食药局作出《关于案件移送书的回复》,反馈意见如下:一、从商品照片看,商品为“吴裕泰”牌“千秋普洱生饼”,该商品未使用“普洱茶”字样。二、举报信中反映的“西湖龙井茶问题”仅涉及防伪标识的粘贴,与商标侵权行为无任何关联。故不宜将上述线索移送我局。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