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王娴、顺义区食药局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王娴向顺义区食药局提交举报信及相关材料,顺义区食药局根据王娴举报情况进行检查、调查,顺义区食药局针对移送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其移送、告知等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王娴在×公司购买了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4月30日生产的“千秋古树茶普洱生饼2012”7盒以及2014年5月16日、2014年6月23日生产的西湖龙井茶4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