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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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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慕纯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认定办法》;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4.《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5.《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6.《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认定办法》;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4.《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5.《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6.《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朝阳区人保局以上述规范性文件说明其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崔慕纯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朝阳区人保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接到崔慕纯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补正材料告知、调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等法定职责的情况,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崔慕纯向朝阳区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申请》、四份工友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伤亡事故登记表》,申请朝阳区人保局对其于1978年9月造成的腰部滑脱、腰椎4~5节的受伤害部位进行工伤认定。朝阳区人保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制作了《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并于当日制作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2015年1月15日,朝阳区人保局将上述通知书向崔慕纯邮寄送达。2015年2月2日,朝阳区人保局工作人员对崔慕纯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2月11日,朝阳区人保局工作人员对北京起重机器厂的人事尹××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2月11日,朝阳区人保局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2015年2月13日,朝阳区人保局分别向崔慕纯、北京起重机器厂进行了直接送达。崔慕纯不服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人保局作为崔慕纯用人单位北京起重机器厂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崔慕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