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慕纯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上诉人是否工伤有证据足以充分证明。现有三个以上同龄同车间的工友证明人,朝阳区人保局在上诉人档案中调取了已备案的有车间主任和车间负责安全的师傅填写并签字的工伤表格。上诉人提前退休时经过劳动部门批准,鉴定机构鉴定,这点足以证明上诉人已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写明上诉人是肠梗阻、腰部损伤。二、上诉人于1978年发生工伤,属陈旧性工伤,应按上世纪70年代的规定办理。三、一审判决没有明确上诉人是否为工伤。四、上诉人档案和多年病历在北京起重机器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人保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朝阳区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崔慕纯受伤时间为1978年9月,向朝阳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已经超出1年的时限;2.崔慕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崔慕纯身份情况;3.《退休证》,证明崔慕纯于1995年11月从北京起重机器厂退休;4.《申请》、证人证言四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伤亡事故登记表》,证明崔慕纯受伤经过的情况;5.《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证明朝阳区人保局收到崔慕纯提交的上述材料制作了《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并让崔慕纯签字确认;6.京朝人社工认补(2015)第0073863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联复印件,证明朝阳区人保局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崔慕纯申请材料的当天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崔慕纯要求其补正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7.朝阳区人保局于2015年2月2日对崔慕纯进行询问所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朝阳区人保局向崔慕纯了解其受伤时间及单位是否申报过工伤的情况,崔慕纯陈述受伤时间是1978年9月,并陈述了受伤经过,称单位当时认可其工伤,曾经让其填写过关于工伤的表格,崔慕纯认为病历资料在其档案里,由单位保管,其本人提交不了;8.朝阳区人保局于2015年2月11日对北京起重机器厂人事尹××进行询问所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有崔慕纯工伤的登记表,但是没有公章,没有病历资料,不清楚是否申报工伤和是否享受过工伤待遇;崔慕纯提前退休原因写的是肠梗阻,其他情况单位不清楚;崔慕纯档案中只有几份2008年以后其看病的材料,没有原始的诊断证明等病历材料;2014年单位曾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过陈旧性工伤,但因为没有原始的材料未获批;9.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朝阳区人保局依法作出决定并向崔慕纯及其单位直接进行送达。 |